11月4日,經第10次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《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規定,郵票印制企業應當獨立完成郵票生產全過程,嚴禁將郵票生產任務進行轉包,嚴禁超計劃印制或者無計劃印制郵票。郵政企業應當在每套紀特郵票發行期滿3個月內向社會公告實際發行數量,并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。
《辦法》將打擊不合理的炒作,郵政企業在發行日前銷售郵票,低于面值或售價銷售郵票,以及在發行期內高于面值或者售價銷售紀特郵票都屬于違規行為。
業內人士稱,《辦法》對新郵發行量進行控制,可以打擊不合理炒作。